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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苏伦律师事务所


投资德国

在德国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经理居留

  1. 德国外国人法的相关规定

    自2005年德国新外国人法和居留法生效以来,德国联邦政府已逐步放宽了投资和技术移民德国的政策。按照德国新居留法第21条的规定,只要在德国投资50万欧元成立公司并承诺为5个以上(含五个)欧盟籍人士提供就业岗位,就可以获得德国一年以上,最长三年的长期居留。待三年后公司运作良好,可获得德国永久居留,只要每次离开德国不超过六个月,就可以无限期地在德国居留。

    如果达不到上述标准,则发放居留许可就取决于当地政府的经济政策和外国人管理局的行政衡量。经济促进局、工商协会和外国人管理局会结合本地的经济状况和经济结构对公司的情况做一个全面的评估,看其是否满足下面三个条件:

    1. 是否具备跨地区的经济利益或者符合当地的特别需求,
    2. 是否对经济有积极的影响,
    3. 是否具备足够的自有资本金或银行贷款承诺来保障计划的实施。

    在评估过程中,德国相关机构会着重考察公司的经营构思、商业模式、申请人的商业管理经验、资本投入、财务规划、对就业和职业培训的影响以及对技术创新和科研的影响。这些因素都必须在商业计划书中有所体现,所以,商业计划书的编撰实际上并非德国公司法的要求,而是外国人法的要求。如果满足了以上条件,通过了各个机构的评估,则公司的经理也可获得德国一年以上,最长三年的长期居留。待三年后公司运作良好,可获得德国永久居留。

    如果公司股东和公司经理不是同一人,则按照德国外国人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公司经理才可以获得居留,而股东不能获得居留。因为经理拥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而长期居留对其在德国境内行使经营管理权是必不可少的,而股东只有监督权,持每年三个月的商务入境签证就足够保证其来德国行使监督权了。

    公司的其他非经理员工则可以通过办理非独立营业的工作居留来德国工作,这由外国人管理局和劳工局共同审批。

  2. 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和成立方式

    德国法律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5000 EUR。如公司股东为一人(即“一人公司”),则须在注资时全额缴付注册资本金;股东如为两人以上,注资时允许每个股东分别只缴付其注册股本金的一半。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成立应由律师准备有关合同或章程,合同或章程必须经德国公证人公证(我所有公证人,无须转委托其他机构,可以降低公司设立的成本)。

  3. 所需资料
    1. 股东信息
      如股东是自然人,则需股东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如果股东是法人,则需要股东的营业执照及其翻译件,并须公证和德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2. 授权委托书
      如果股东无法亲自到德国完成公司成立公证程序,则可以委托代理人负责成立公司。为此,代理人须出具公司股东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说明授权该代理人负责成立公司并办理相关事宜。授权委托书须翻译成德文,授权人的签名须公证,并须经德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3. 公司拟注册地
      由投资人根据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选择。
    4. 公司名称
    5. 公司计划注册资本金
    6. 拟成立公司的经营范围
      可以考虑适当扩大经营范围。在德国,除了个别特殊行业须许可证外,基本上没有行业限制。
    7. 公司经理的个人资料(国籍、护照号码、出生地点、出生日期和住址)
    8. 商业计划书
      如果公司将来的经理具有德国国籍、德国永久居留或欧盟其他国家身份,则不需要编撰商业计划书。如果经理不具有以上身份,则必须按照外国人法的要求编撰商业计划书,这是德国驻华使领馆、工商协会和外国人管理局审核经理居留条件最重要的依据。只有公司经理获得长期居留后,公司才能够在法院商业登记簿登记。
  4. 我们的步骤
    1. 编制商业计划书,征求德国工商会(IHK)意见
      在接受客户的委托后,我所将与客户一起准备商业计划书。然后,我们会与公司拟注册地的德国工商协会或经济促进局进行联系,提交该计划书并请求该机构就公司设立前景发表意见。

      如果德国工商协会或经济促进局的意见是积极的,我们将开始公司设立的正式程序。如果德国工商协会的意见是消极的,我们会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服工作。若该地德国工商协会的最终意见是消极的,我们将不开始公司设立,而建议客户选择其它地区设立公司。
    2. 开始公司设立公证程序
      如果公司股东不居住在德国,我们会出具邀请函邀请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来德国完成公司成立公证程序。持我们的邀请函可在德国驻华使领馆申请短期商务签证。在公证结束后,股东或其代理人将获得有关公证文本的副本。凭此副本,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开始办理其他手续。
    3. 回国申请经理长期居留入境签证
      在公证程序完成后,客户回到国内在德国驻华使领馆申请经理长期居留入境签证,所需基本文件是申请表格、商业计划书、公司成立的公证文件副本和经理的个人履历。
    4. 获得长期居留入境签证后,再次入境德国,在当地外国人管理局更换长期居留许可
    5. 注资
      公司经理在银行开立公司帐户、公司股东注资,向公证人提供银行开出的帐户信息和注资证明。
    6. 将相关资料递交到法院登记
      公证人会将有关公证文本、银行开出的注资证明以及经理长期居留等文件递交到德国法院,请求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
    7. 法院商业登记簿登记完成,公司正式成立
    8. 在营业局、工商协会登记和在税务局申请税号

    至此,在德国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和办理公司经理居留的程序全部完成。



SUHREN PELTZER MEINECK
STAND: Feb.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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