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外国人法的相关规定
自2005年德国新外国人法和居留法生效以来,德国联邦政府已逐步放宽了投资和技术移民德国的政策。按照德国新居留法第21条的规定,只要在德国投资50万欧元成立公司并承诺为5个以上(含五个)欧盟籍人士提供就业岗位,就可以获得德国一年以上,最长三年的长期居留。待三年后公司运作良好,可获得德国永久居留,只要每次离开德国不超过六个月,就可以无限期地在德国居留。
如果达不到上述标准,则发放居留许可就取决于当地政府的经济政策和外国人管理局的行政衡量。经济促进局、工商协会和外国人管理局会结合本地的经济状况和经济结构对公司的情况做一个全面的评估,看其是否满足下面三个条件:
- 是否具备跨地区的经济利益或者符合当地的特别需求,
- 是否对经济有积极的影响,
- 是否具备足够的自有资本金或银行贷款承诺来保障计划的实施。
在评估过程中,德国相关机构会着重考察公司的经营构思、商业模式、申请人的商业管理经验、资本投入、财务规划、对就业和职业培训的影响以及对技术创新和科研的影响。这些因素都必须在商业计划书中有所体现,所以,商业计划书的编撰实际上并非德国公司法的要求,而是外国人法的要求。如果满足了以上条件,通过了各个机构的评估,则公司的经理也可获得德国一年以上,最长三年的长期居留。待三年后公司运作良好,可获得德国永久居留。
如果公司股东和公司经理不是同一人,则按照德国外国人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公司经理才可以获得居留,而股东不能获得居留。因为经理拥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而长期居留对其在德国境内行使经营管理权是必不可少的,而股东只有监督权,持每年三个月的商务入境签证就足够保证其来德国行使监督权了。
公司的其他非经理员工则可以通过办理非独立营业的工作居留来德国工作,这由外国人管理局和劳工局共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