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和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价金、交付日期、土地品质和房屋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由于对房地产的投资涉及的数额比较大,风险也较大,在签订合同前应作详细的评估(Due Diligence)。法律评估包括私法和公法。私法包括土地房屋是否被抵押或其他物权负担、是否被出租、目前的所有权状况以及保险。公法包括土地是否位于环境保护区、是否被污染、是否属于文物保护对象以及公共负担费用。另外,还要调查是否有未结诉讼,如和房客、邻居的诉讼,这往往被忽视。
- 私法范围:
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情况、物权负担(如抵押、土地债务、地役权)可以在土地簿查看。按照土地簿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些公共负担费用也登记在土地簿上,如土地开发费Erschliessungsbeiträge(建筑法典第127条)、各州地方组织法规定的扩建费Ausbaubeiträge、地方捐税法规定的渠道费Kanalgebühren。如果有物权负担,则应在合同中约定,当这些物权负担在土地簿上消除后,价金才到期,并且只有在接到公证人的书面通知后才支付价金。
按照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原有的租赁合同,只是出租方换成了现在的所有人。在这里要特别分清住宅和商业用房出租,因为两者在提高租金、解除合同期限等法律规定中有很大的不同。需要注意的是,新的房东在租赁合同结束后要向房客返还租房押金,即使他从原所有人处并没有得到这笔押金,所以,关于租房押金的移交应在买卖合同中写明。
在土地买卖合同中免责条款非常普遍,卖方不愿意为比如:土地和水的污染或其他危害物质、土地的承重能力等承担责任。对这种情况买方要特别小心,最好找专家与卖方谈判。
在土地买卖中经纪人一般起重要的作用,在合同中要写明由谁承担经纪人的费用。
买方一般需要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比如抵押贷款,而抵押需要土地所有人的同意。在土地簿上登记以前,买方还不是所有人,所以应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同意在他的土地上设立抵押权(Finanzierungsvollmacht)。
在合同中应约定由谁承担公证费用。
- 公法范围:
在德国,建筑物的新建、改建和使用目的改变一般需要建筑管理部门的批准。法律基础是联邦建筑法典和各州建筑秩序法。联邦建筑法典规定建筑规划,比如:住宅区、商业区、绿化区、混合区、工业区等。州建筑秩序法规定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审批程序等。在买卖合同谈判时,买方所计划的建筑是否能得到建筑许可是不确定的,所以应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建筑物得
不到许可,买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Rücktrittsrecht)。
如果是新开发的土地,按照德国法律,开发费用由主管机构发出费用证时土地的所有人支付。要注意的是,开发结束和发费用证之间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所以在合同中要约定,由谁承担开发费。开发费用包括道路、绿地、生活用水管道、废水管道、煤气管道、电、电话线等等。
按照德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土地的所有人有义务调查和清除污染,即使所有人对污染并无责任,甚至不知情。所以在合同中应约定,由谁承担调查和清除污染的费用。德国已知的土地污染登记在污染册上(Altlastenkataster),所以,最好委托专业人士查看。如果怀疑土地可能已被污染,则应事先调查,如作土壤和水的检测。
按照德国文物保护法,如果建筑物属于文物保护对象,则所有人有义务按文物保护法的要求维护建筑物。
按照德国土地交易税法,合同双方是土地交易税的共同债务人,依据德国民法典第426条第一段第一句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但在合同中也可以约定,由买方或卖方承担全部税额。
- 建筑设计和建筑师法:
由于建筑设计属于建筑师的著作权,所以,对建筑物的改建需要原建筑师的同意。买方应该检查原建筑设计合同中建筑师是否同意将来的改建。如没有,应在合同中约定,卖方有义务取得建筑师的同意。